最近兩岸情勢告急,共軍頻頻擾台,而且在中國國慶前夕,解放軍突然宣布28日在四大海域同步展開軍演,尤其黃海跟東海演習通報會進行實彈射擊,因此國防部長嚴德發今天立法院答詢稱,已完成後備改革方案規畫。根據國防部規畫中的方案,後備教召可望加大訓量,原為2年1訓、5到7天,明年將增加為1年1訓、召訓2星期;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規畫將於民國112年裁撤,現有後備旅全改隸陸軍。
陸軍目前積極推動在第6、8、10軍團各新成立一個新訓旅,以解決役男滯徵問題,被視為接收後備體系的前奏。
現行教召是2年1訓、每次5到7天,國防部規畫中的方案,明年開始,教召將改為1年1訓,每次召訓時間增長為14天(2星期)。
官員表示,明年後備召訓增加的時數,將增加官兵個人戰技與兵器訓練科目。
據了解,民國89年後備司令部時期,教召也曾短暫實施教召2周,中間還有放假、收假。
此外,國防部規畫,後備指揮部將裁撤,改隸陸軍,規畫在民國112年完成,另現有甲種旅(新訓旅)、乙種旅(軍事院校、測考中心)及丙種旅(縣市後備旅)等3種後備旅,在112年後全屬陸軍管轄,國防部將設動員局。全案仍規劃中,尚未定案。
項目 | 免召基準 | 檢具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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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患病不堪行動者 |
一、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身心障礙不堪行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無法行動者。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經就醫尚未治癒者。 |
持有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效期內重大傷病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國軍醫院、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核發之證明文件,均經該院(局、所)首長簽章。 |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者。 | 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訃文。 |
應召員結婚登記或宴客日期訂於召集期間或解召後十日內者。 | 結婚登記預約單或喜帖或里(村)長證明書,並應於結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書面文件。 | |
一、配偶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者。 二、在召集期間內,配偶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 三、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未滿半年、流產未滿三個月者。 |
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 | |
父母、配偶、子女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患重傷病,須在召集期間內照顧者。 | 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經查證屬實。 | |
第三款: 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
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但無修業年限者,不在此限。 |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校蓋章證明無訛),國外學校須出具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
第四款: 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
正值開會期中之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 | 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函件。 |
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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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召集日程前已出境之後備軍人,確定無法於召集前返國者。 | 切結書,代辦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 |
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 。但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 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在此限。 | 切結書及公告召集日程前已排定出國(境)行程之證明文件(護照影本、機票 影本或購票證明、旅遊契約書或出差證明)。 | |
第六款: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
經核准出國之外借船員、國輪海員正航行國外者,或其啟航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 正航行國外者,檢具國營航業機關之證明文件;其輪船尚未啟航者,則應檢具港區檢查處之證明文件。 |
遠洋漁船船員,已出港無法歸航者,或其啟航出港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 港區檢查處證明文件。 | |
第七款: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在監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
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感訓處分、留置或管收等裁判在執行中者。 | 裁判書、管收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 |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接獲召集令之前,因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報到者。 | 交通延誤地區憲警機關證明文件。 |
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交通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到達。 | 當地憲警機關之證明文件。 | |
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家庭財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經調查屬實者。 | 村里長證明。 | |
一、兄弟姊妹僅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二、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者,亦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三、本人與配偶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四、配偶在營服役者,得免除本次召集 |
一、全戶戶籍謄本及協議證明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及在營(學)證明書。。 三、戶籍謄本及協定證明書。 四、戶籍謄本及在營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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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需要本人獨自撫養者。 二、撫養二個以上未滿七歲子女者。 三、本人哺乳未滿四歲子女者。 四、撫養未滿二歲子女者。 |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 |
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如未參加是項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就業機會者。 | 政府機關開立之施訓單位證明文件。私人機構訓練或講習,須檢具其訓練或講習計畫、課程實施表、受訓人員名冊,並於解召後十四日內,檢具結(完)訓證明。 | |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考試日期至考試前十日正值召集期間者。 | 准考證或核准考試資格相關文件及國民身分證,並於考試後七日內,檢具到考證明。 | |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聘任之輔導幹部,召集期間須執行有關召集事宜公務者。 |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本年度任用命令。 | |
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正值召集期間者。 | 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證明文件。 | |
原住民族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者。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及擔任所屬部落舉辦歲時祭儀工作人員之證明文件。 | |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在職證明或教師執照、聘書、當年度課表。 | |
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經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者。 | 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並經地區後備指揮部調查屬實者。 | |
附記 | 一、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本次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受理單位應於三日內核定或駁回申請。 二、未辦理免除本次召集申請、申請後未核准或駁回申請、或以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者,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應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並查明其避免召集意圖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偵辦。 三、經核定免除本次召集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優先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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