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規範本法自公布6個月施行,最快確實有可能今年底上路。草案共定義8種行為是跟蹤騷擾,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8類行為包含: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草案明定罰則
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另外,違反保護令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而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其中有幾項由於定義過於模糊,卻非常容易發生,引發網友們討論,例如以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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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男生除了要努力賺錢買房買車之外,還要小心避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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