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我比較老派,可能國小老師有教。所以我對於標點符號的用法十分計較!
一般來說,常用的多半是 ( , )逗號、 ( 、 )頓號 、以及 ( 。 )句號,標點符號運用的好能夠幫助閱讀者,閱讀文章時能更易於閱讀。
標點符號用的好,帶讀者上天堂;標點符號用的不好,讀者笑你小學沒畢業。
因此在這篇文章,會將台灣常用的標點符號列出,並加註各種符號的運用句型。
一、句號 ( 。 )
每一個句子講完了的結尾,可以運用句號。
注意! 是句子講完了,而不是一段話講完了!
例如:
哥哥叫弟弟大便要沖水。
哥哥叫弟弟拿玩具過來,弟弟耍賴說不要,哥哥很生氣。
二、逗號 ( , )
通常在運用在長句子,利用逗號將長句子分開,也可讓閱讀者得到喘息的機會。
例如:
X 今天天氣很好媽媽要帶我們去遊樂園哥哥也要去 。
O 今天天氣很好,媽媽要帶我們去遊樂園,哥哥也要去 。
像這個就是錯誤的用法,逗號放在句子的結尾
用空格當句號,也是不對的喔!
但以上這兩種經常看到! (怒)
三、頓號 ( 、 )
句子中出現的同類型名詞、動作,就用頓號來區隔
例如:
我的桌上有Galaxy S8、HTC U12+、HUAWEI P20 Pro。
馬路上有藍寶基尼、計程車、公車。
公園裡有爸爸、媽媽、小狗、狗屎、哥哥 。(哥哥順序為何在狗屎後面XD)
四、冒號 ( : )
一般來說,都是用在某人講話的開頭。
或是某個開頭的引言,用冒號帶出後面的話。
例如:
對著他們大喊,說著 : 住手,你們不要再打了啦 !
五、分號 ( ; )
用在兩個相近句型、或對比的句型。像是一開頭的前言就有出現分號。
例如 :
標點符號用的好,帶讀者上天堂;標點符號用的不好,讀者笑你小學沒畢業
六、問號 ( ? )
疑問句的結尾,表達懷疑的意思,通常用一個問號就好,連續多個使用會讓人不悅。
例如 :
O 請問這個多少錢?
O 請問今天老公加班嗎?
O 那個….今天晚上可以嗎?
X 懂???
七、驚嘆號 ( ! )
強烈情緒的結尾,表達驚訝、命令的意思。
例如 :
老公回來了!
快拔出來!
八、引號 ( 「 」 及 『 』 )
通常用在一段特別的詞句,例如成語、書名、電影名稱。
例如 :
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我會和你去踢球? 這句話的出處是「少林足球」
只有「降噪耳機」能在搭飛機時享受片刻安靜
九、破折號 ( ── )
以上的符號都是佔一個字的位置,但這個比較特別,他佔了兩個字的位置。
破折號用在語氣轉折的地方,或是加註某一個名詞、段落。
正確用法會佔兩個字的位置,中間不能斷開,上下居中。
例如 :
開了兩個小時,我終於來到今天的目的地 ── 金錢豹
十、刪節號 ( …… )
通常應用在省略某些句子,長度也佔了兩個字的位置。
現今在特定場合中,也有表達沉默、無言的意思。
例如 :
小米8為小米八周年旗艦機款,規格採用S845 ……售價13,999元。
今年尾牙換你上台表演。我……
標點符號的由來
中國從先秦時代就已經有標點符號,可以從20世紀以來的考古文物中見到。只不過這些符號沒有統一標準,沒有流傳到後世。商周時代,中國就已有標點符號萌芽了。在戰國時代的竹簡中就可以見到「└」型符號,通常表示一篇文章的結束;又如「▄」作用就融合了現代的逗號與句號,用來表示斷句。到了漢代許慎把標點符號收入《說文解字》,收了「、」號(丶),解釋:「有所絕止、而識之也。」還收了「()」號(𠄌),解釋:「鉤識也。」清段玉裁註:「鉤識者,用鉤表識其處也。……今人讀書有所鉤勒,即此。」
在古人的記載也提到了標點符號中,《宋史·何基傳》如:「凡所讀書,無不加標點。義顯自明,有不待論說而自見。」清章學誠《丙辰札記》考證:「點句之法,漢以前已有之。」《增韻》云:「凡句絕則點於字之旁,讀分則微點於字之間。」因此,中國古代只不過沒有現代白話文的標點符號,而不是沒有標點符號。
中國古代文書(文言文)一般不加或不常使用標點符號,而是通過語感、語氣助詞、語法結構等斷句,有時會出現歧義、造成對文章字句的誤解
最經典的就是清代趙恬養〈增訂解人頤新集〉中「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光這一句就有7種解釋方法。
又因為古代文書普遍不加標點符號,會給未加訓練者造成閱讀的困難,因此,1919年11月29日,馬裕藻、朱希祖、錢玄同、劉復、周作人、胡適等人聯名提出了《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上海商務印書館1919年2月出版胡適的《中國哲學史大綱》,是用白話和新式標點寫作的第一部「新書」。
1920年,在陳獨秀、胡適等人的支持下,在上海經營一家小出版社的汪原標點、分段並出版了《水滸傳》,這是中國第一次使用標點符號出版古典書籍。
標點符號的使用,對中國的白話文的推廣使用起了很大的作用。
民國9年(1920年)2月2日,教育部以『教育部訓令第五三號』「令京師學務局、各教育廳、各高師校:據國語統一籌備會函送新式標點符號全案請予頒行等因前來查原案內容遠仿古昔之成規近采世界之通則足資文字上辨析義蘊輔助理解之用合亟檢同印刷原案 冊令行該局廳校查照酌量分配轉發所屬學校俾備採用此令。附原案 冊。教育次長代理部務傅嶽棻」[5]。
195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公布了《標點符號用法》,9月26日全文刊登在《人民日報》上。
1951年10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了《關於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
1987年4月,中華民國教育部再頒布《重訂標點符號手冊》。
1990年3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修訂了《標點符號用法》。
1995年12月13日,國家技術監督局在1990年版《標點符號用法》的基礎上發布了「GB/T 15834-1995 標點符號用法」。
1996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5834-1995 標點符號用法」實施。
2008年12月,中華民國教育部發行《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
以上說明出處: Wiki
最新版的《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可在這裡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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