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車禍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紀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通訊軟體近日流傳內容一則「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紀錄,就不會算是逃逸」的訊息

經過事實查核中心指出,本消息為錯誤訊息

 

查核

爭議點一、發文者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

查核中心致電三民派出所及蘆洲分局查證,兩單位皆表示對此訊息不知情。

爭議點二、「肇事逃逸罪」之內涵為何?

(一)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薛智仁說明,目前實務的指標判準之一,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份)皆屬於逃逸」。

薛智仁表示,依據這個判決,「雙方留有通聯紀錄」表示肇事者有留下聯絡資料,就不屬於逃逸;而使用公用電話或留下不實電話,就是沒有留下聯絡資料。除非離去得到彼此同意,否則仍屬於「逃逸」。

(二)不過,薛智仁強調,上述標準不是對「逃逸」唯一且正確的解釋。肇事逃逸罪的「逃逸」如何解釋,在學說和實務上爭議都很大,實務並不排除肇事逃逸罪的目的也在救助車禍被害人。如果肇事者光是留下聯絡方式,卻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例如打電話叫救護車)就離開現場,在某些狀況下,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薛智仁認為,對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意旨」理解不同,「逃逸」概念的解釋也會不同。即使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實務上仍保留不同解釋的空間。所以,「肇事者留下聯繫資料」是否就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目前無法斷言。

綜上所述,此則訊息為「錯誤」訊息。

結論

1、訊息中所稱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及「三民派出所」均表示對此訊息不知情。

2、肇事逃逸罪成立與否在理論與實務上存在各種不同狀況之考量,並非僅以「有無通話」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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